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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勇,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民终3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勇。委托代理人闫冬梅(刘文勇之妻)。委托代理人徐冬颖,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北里6号20门2017室。法定代表人赵振江,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学忠,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辉,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刘文勇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20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文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冬梅、徐冬颖,被上诉人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学忠、马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与天津市塘沽区米兰世纪花园小区业主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米兰世纪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终止。根据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0元由业主交纳,配备消防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0元由业主交纳。被告刘文勇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米兰世纪花园10-2-102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30.93平方米。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3142.32元。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给付原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3142.32元(被告名下房屋建筑面积130.93平方米);2.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日千分之五比例给付原告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对米兰世纪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与小区业主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标准、费用、期限等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主张对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提供部分证据证实,故原告享有收取相关物业服务费的权利,被告作为业主也有主动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时在安保、保洁、公共设施维修、公共秩序维护、环境绿化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并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对被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辩解。通过原、被告当庭出示证据及辩论,可以认定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瑕疵。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的物业费数额应予酌减,酌情确定被告应缴纳拖欠物业费的数额为应交额度的85%。原告主张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日千分之五比例给付原告违约金,被告不予认可。由于被告并非故意不交纳物业费,而是其向原告反映问题后未得到解决后采取的行为,且原告在物业服务中确实存在瑕疵,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为美化城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服务单位,为增加物业服务的透明度,得到居民的拥护和支持,应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在职责范围内尽可能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和水平;作为小区业主一员,也应支持、理解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如对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有所不满,亦应通过合法、有效途径表达,以加强对其服务的监督,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干净、整洁、有序、文明的和谐生活小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刘文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米兰世纪花园10-2-102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2670.9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3.75元(原告已交纳),被告承担21.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审判决后,刘文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按照0.70元/平方米标准并按照70%比例承担支付被上诉人物业费;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为三级资质,应该按照不超过0.7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物业费,被上诉人服务瑕疵明显,且在服务中存在不作为,原审认定按照85%收取物业费显失公平。被上诉人多收取车位费也属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三级资质不是服务等级,收费符合标准。物业存在的瑕疵原审已经减免了物业费,判决是公正的,车位费与本案无关。要求驳回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塘沽区米兰世纪花园业委会签订了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上诉人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义务,上诉人应该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收费标准有明确的约定,上诉人主张物业费按照0.70元/平方米标准给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的物业服务的瑕疵问题,原审法院对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及按比例减免物业费的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按照70%交纳物业费依据不足,上诉人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文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国敏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曹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珊珊速 录 员  辛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