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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489号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连云区中山西路汇鸿大厦2302、2303室。法定代表人施晓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沪来,连云港市高级中学退休教师。被告苏丹。委托代理人周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