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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周平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平,原系张家港市凯丽百货有限公司家电部营业员。被告人周平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0月30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从江苏省宜兴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平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周平利用担任张家港市凯丽百货有限公司家电部营业员的职务便利,从客户单位张家港市乐余人民医院处收取共计人民币15万元的货款(均系承兑汇票),后被告人周平将上述承兑汇票挪归个人使用,至案发未退还。被告人周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被告人周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毛某、朱某、郁某、郝某、孙某、季某的证言、购销合同书、记账凭证、收条、承兑汇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周平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所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周平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平退赔给被害单位张家港市凯丽百货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 璐人民陪审员  柳生华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