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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026号原告刘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安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