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026号原告刘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员 张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安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