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田秀英与杨三军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英,杨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田秀英,女,汉族,1961年4月6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杨三军,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生。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田秀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三军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三军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杨三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执字第6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栋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