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乙,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轮式通井机大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评估及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2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斌 琦审判员 折 宝 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