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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朝阳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朝阳,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朝阳。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锦绣路66号。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华立,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朝阳因诉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行终字第005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滨、代理审判员李涛、代理审判员李纬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主要事实:2014年7月4日,梁园区政府作出(2014)17号《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2014]17号房屋征收决定)。刘朝阳的房屋位于其范围之内。2014年7月5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关于郑徐客专(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该通知于同日在被征收区域内公布,其中规定协商确定和抽签确定评估公司两种方式。因协商及多数人推选的方式无法确定评估机构,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于2014年7月7日在商丘市梁园区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通过抽签随机选定河南丰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为评估机构。2014年10月14日,丰源公司对刘朝阳的房屋出具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认定合法面积170平方米,房屋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289170元。2014年10月28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向刘朝阳送达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刘朝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申请复核。由于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与刘朝阳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梁园区政府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商梁政征补(201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2015]1号房屋补偿决定)。刘朝阳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补偿决定。另,(2014)17号房屋征收决定在另案中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要求,(2014)17号房屋征收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梁园区政府作出(2015)1号房屋补偿决定具有相应的法定基础事实要件。(二)因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梁园区政府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抽签随机选定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丰源公司。丰源公司的评估人员现场勘查了刘朝阳的房屋,采用市场分析法进行估算,作出估价报告。故梁园区政府选定评估机构及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因刘朝阳与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梁园区政府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方式,以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为基础,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故梁园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三)丰源公司依据市场分析法评估,参照选取相近的市场可比实例,综合考虑房屋结构、楼层等因素,评估得出房屋总价值为289170元。故梁园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货币补偿公平。由于安置社区土地与刘朝阳的房屋土地存在三个级差,增加土地级差补偿面积51平方米,故安置补偿房屋面积为221平方米。梁园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补偿安置合理,体现了公平补偿原则。据此作出(2015)商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驳回刘朝阳的诉讼请求。刘朝阳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梁园区政府在作出(2015)1号房屋补偿决定前,虽在告知选择评估机构时留给被征收人的选择时间较短,但最终选定评估机构是通过随机选择的,且在送达评估报告后刘朝阳也未申请复核,故总体上可认可补偿程序的合法性。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刘朝阳房屋的补偿标准与该区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基本一致,可予确认。对于房屋安置地点和面积的确定,结合补偿方案及现场查勘情况,可确认梁园区政府的行政裁量适当。据此作出(2015)豫法行终字第0052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朝阳在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2015)1号房屋补偿决定。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一)“商丘市高铁建设指挥部”违法拆迁,欺诈广大城镇居民;(二)涉案房屋坐落在商丘市区黄金地段,再审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见过评估公司和有关人员,梁园区政府单方作出的评估不公,评估程序违法;(三)再审申请人原在涉案房屋作盆景花卉生意,但梁园区政府强迫拆迁,使其目前只能以占卜谋生;(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所作判决中称涉案补偿决定对刘朝阳房屋的补偿标准与该区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基本一致、梁园区政府的行政裁量适当没有事实根据。再审被申请人梁园区政府提交意见称:(一)梁园区政府作出(2014)17号房屋征收决定合法;(二)梁园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三)梁园区政府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四)丰源公司对刘朝阳的房屋评估是依法进行的,其房地产估价报告形式合法,内容完整具体,评估价值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五)梁园区政府所作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刘朝阳给予了有选择性的公平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且安置合理,依法维护了刘朝阳的合法权益;(六)刘朝阳以占卜为业,不能因为在院里养花就要求按经营性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故请求本院驳回刘朝阳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梁园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于其作出的(2014)17号房屋征收决定在另案中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故梁园区政府作出(2015)1号房屋补偿决定具备法定基础条件。因被征收人在《关于郑徐客专(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公布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故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抽签随机选定丰源公司为评估机构符合《河南省实施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源公司的评估人员对涉案房屋价值采用市场分析法,综合考虑房屋结构、楼层等因素,作出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程序并无不当。由于刘朝阳在该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后未申请复核,且与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故梁园区政府以该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为基础,分别确定货币补偿数额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供刘朝阳选择,作出(2015)1号房屋补偿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法有据。刘朝阳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朝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朝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晓滨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林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