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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萍与郑州市惠济区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郑州市惠济区村民委员会,李清亮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62号原告李萍,女,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负责人弓广森,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任保安,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清亮,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弓寨村东街2号,现住郑州市惠济区弓寨村安置房,公民身份号码:41010819700405601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弓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清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滑明勋审 判 员  李 森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