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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省森源防静电服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森源防静电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492号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源防静电服装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南外环与许繁公路交叉口。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省森源防静电服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源防静电服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源防静电服装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森源防静电服装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新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