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5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梁永汉与梁孜鹤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初27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汉,梁孜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5民初270号原告梁永汉,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孙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孜鹤,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梁永汉诉被告梁孜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永汉诉称,被告在未向任何政府职能部门申请报建房屋(宅基地)建设施工的情况下,私自霸占本村西头岗边集体土地(与我的房屋墙角相隔不到1米)用于建造房屋,并于2013年9月初,在广州市海珠区土华崇善左四巷27号房屋后面空地(与原告房屋相距不足80厘米)开挖地基工程施工。城管部门巡查发现后,曾向被告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及限期拆除通知书等,被告虽然停止了施工,并在土华社区调解委员调解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答应在两天内建好防堵墙,但一直没有对己开挖基坑建造好防堵墙,造成土华某左某二巷12号水土流失、基础沉降变形、墙体楼底开裂现象。在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无果下,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回填加固及按照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房屋损害情况支付修缮费用20万元。期间,被告做了(2014)第0106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内容为涉案房屋未发现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而引起上部结构损坏的迹象,房屋为“基本完好房”,但没有任何处理意见。而在诉讼中原告基于该鉴定报告,申请对被告开挖行为是否对原告房屋安全与质量构成影响进行司法鉴定,导致在诉讼中委托的鉴定机构无法准确鉴定,因而不能受理该鉴定。结果,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存在被损坏的客观事实及该损坏结果为被告开挖地基行为造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回填加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缮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因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回填加固、恢复原状的判决。2015年11月11日,双方又到土华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同意共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协商,但协商没有结果。2015年11月16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描述:个别墙体下部局部地基基础有轻微沉降变形而引起首部局部墙体有开裂现象,部分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件、墙体结合处有分离现象,个别天花板底有开裂现象,部分墙体在门、窗洞角位处有开裂现象,个别墙体灰层有脱落、龟裂现象,室外地台局部有开裂现象。鉴定结论为:基本完好房,对房屋损坏部位宜做修缮处理。鉴定意见,经与尚某字(2014)第0106号房屋鉴定报告相比较,受北邻工地施工影响,该房屋原有损坏有所增加;处理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对房屋损坏部分进行修缮处理。基于以上鉴定报告,原告认为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已认定涉案房屋的损害是被告的行为造成,而被告至今尚未对开挖土坑进行回填加固、恢复原状,被告的行为持续侵权,严重影响原告家人及生命财产安全,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对“广州市海珠区土华崇善左横二巷12号宅基地房屋”的损害支付10万元(暂定,等鉴定结果后再增加)进行修缮处理的赔偿费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3月11日以被告违法开挖地基建造房屋,导致原告房屋因倾斜开裂受损,而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存在被损坏的客观事实及该损坏结果为被告开挖地基行为原因造成,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损坏房屋修缮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缮费用(按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的请求。本案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之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因此,现原告再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区伟斌人民陪审员  崔慧莎人民陪审员  赵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时迁马智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