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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高存德与李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存德,李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高存德,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被申请执行人李克林,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回族,住磴口县巴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磴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李克林位于磴口县巴镇和谐小区所有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2016年6月x日起至2019年6月x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