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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田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045号原告:孙某,男,1992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女,1995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6月22日开庭,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