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田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045号原告:孙某,男,1992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女,1995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田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6月22日开庭,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