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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3987号原告:郑某,女。被告: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