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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2民初1869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张乃娟,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清,男。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乃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清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被告离家出走4年多,至今无法取得联系,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某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恋爱相识,2009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日在原告处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2月19日生女孩于某美,现随原告生活。婚后,被告外出打工,同居生活时间较短,被告自2011年6月份之后,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被告现下落不明,开庭传票及诉讼相关手续于2016年3月18日在《工人日报》公告送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公告等在卷为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女,但被告离家出走达5年之久,至今杳无音信,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原告起诉离婚,予以准许。被告现下落不明,对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暂不予处理,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于某清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志强审 判 员  刘加亮人民陪审员  何红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学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