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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勤科与张军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勤科,张军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高勤科,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张军怀,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高勤科诉张军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6月16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现已经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应执行赔偿款1005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付给申请执行人6000元,剩余部分案款申请人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凤翔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