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文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3刑初60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姓名)刘文宇,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自报),无身份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3年11月28日因盗窃罪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6日因盗窃罪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1日因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宇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月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2日2时许,被告人刘文宇来到鹤岗市工农区胡x(被害人,男,26岁)经营的九鲲电脑维修商店,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门锁挂扣夹断,入店盗得台式组装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返还。2.2016年1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文宇来到鹤岗市工农区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鹤岗销售公司,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双节棍将门锁撬开,入室盗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五台,员工侣xx(被害人,男,27岁)顿巴纵队牌双肩包一个、西部数据牌移动硬盘一个、人民币现金25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885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返还,其余赃款、赃物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刘文宇实施盗窃犯罪2起,犯罪数额价值人民币9850元。经侦查,被告人刘文宇于2016年1月21日在鹤岗市工农区铁路x号楼x单元xxx室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收缴、返赃笔录、赃物照片、估价鉴定结论、被告人指纹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文宇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文宇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宇捕后至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大部分赃物已追缴返还,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文宇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清,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二、被告人刘文宇尚未返还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宋文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宏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