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男,1949年7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于2016年3月18日17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西大街395号门前,驾驶“金牛”牌三轮摩托车(无号牌)由北向南溜车,适有张×(被告人田×之妻)在车后站立,三轮摩托车后部与张×身体接触,致使张×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张×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田×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宣告缓刑。被告人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青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