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云与院志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院志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188号原告张云,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院志超,男,汉族,1987年12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无。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肖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诉被告院志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5元,由原告张云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