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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塔木德商贸有限公司与集贤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塔木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集贤县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299号原告哈尔滨塔木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7室。法定代表人陈丽华,女,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倩,女,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集贤县人民医院(下称人民医院),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赵志娟,女,院长。委托代理人高大磊,男,职员。委托代理人白晓秋,女,法律顾问。原告商贸公司与被告人民医院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贸公司诉称,2014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以330万元购买原告经销的医疗设备。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0万元未予给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20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2015年9月3日至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本院认为,法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经查,商贸公司工商登记载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陈丽华出资2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孙岩出资25万元,公司监事。经人民医院申请,本院向陈丽华、孙岩核实,商贸公司未作出起诉集贤县人民医院的决定。本次诉讼系他人以商贸公司名义进行。本次诉讼不是商贸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尔滨塔木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原告已预交12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人民陪审员  于淑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