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沧州市隆泰塑料有限公司、沧州环宇玛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隆泰塑料有限公司,沧州环宇玛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隆泰塑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姚官屯乡姚官屯村,法定代表人:陈秀岭,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沧州环宇玛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献县河街镇西八屯,法定代表人:王海森,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沧州市隆泰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环宇玛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该案即(2016)冀0921执349号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沧州环宇玛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6)沧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该案做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