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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田银喜、李金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田银喜,李金虎,武梦麒,田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532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雅卿,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西侧鑫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7611XXXX委托代理人郑瑞军,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田银喜,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金虎,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武梦麒,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田娜,女,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银喜、李金虎、武梦麒、田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田银喜达成了案外和解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