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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正明、李南碧与曹银娣、王前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明,李南碧,曹银娣,王前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何正明,男,194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李南碧,女,1948年4月25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曹银娣,女,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王前智,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何正明、李南碧与被执行人曹银娣、王前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88-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将位于宜昌市西陵二路××号房屋的房屋拆迁款307301.8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正明、李南碧;案件诉讼费2727.50元,执行费4550元由被执行人曹银娣、王前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宜昌市西陵二路××号房屋的房屋拆迁款307301.89元归申请执行人何正明、李南碧所有。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银娣、王前智的银行存款314579.3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