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建中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302号申请人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开。被执行人唐建中,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60岁,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建中(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1、被申请执行人唐建中协助将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穗丰花园8栋1001号的拆迁房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2、将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172675元(已冻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查询结果。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唐建中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