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继华与泰兴市涌金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华,泰兴市涌金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继华。被执行人泰兴市涌金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法定代表人陈茂法,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法定代表人陈茂法,董事长。关于李继华与泰兴市涌金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0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兴市涌金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泰兴市济川街道涌金商业广场有相关房产,已采取轮侯查封措施,且很难处置,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过程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泰州市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相关房产,已采取轮侯查封措施,且很难处置,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商初字第07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蒋鹏飞执行员 季江东执行员 梅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