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苑铁汉(2016)吉0182民初536号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苑铁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536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光,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榆树市正阳街二委12组。被告:苑铁汉,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苑铁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信生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