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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吉得玛、格西格都仁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吉得玛,格西格都仁,斯庆达来,阿拉腾陶格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德吉得玛,女,1959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格西格都仁,男,1943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斯庆达来,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内蒙古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被执行人阿拉腾陶格苏,女,1985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内蒙古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吉得玛、格西格都仁、斯庆达来、阿拉腾陶格苏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03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