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与段修生、段信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段修生,段信业,段敬军,段庆民,段修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住所地:惠民县。负责人贾希光,行长。被执行人段修生,农民。被执行人段信业,农民。被执行人段敬军,农民。被执行人段庆民,农民。被执行人段修财,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修生、段庆民、段信业、段敬军、段修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惠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申请,我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后,查无其他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恢复强制执行后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本金50000元,利息4500元,逾期利息7101.25元,诉讼费1050元,以及本金50000元至2016年3月31日迟延利息4663.75元,申请人之后后尚剩余11835.53元利息未履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4)惠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