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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慧与赵玉龙、辛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赵玉龙,辛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李慧,女。被告赵玉龙,男。被告辛时红,男。原告李慧与被告赵玉龙、辛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慧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慧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赵玉龙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借给被告赵玉龙10万元,赵玉龙写了借据。此后,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至2012年12月份,被告不再付息了。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但被告以无钱为由不还款,自2014年起,被告也不接原告电话了。欠钱还债,天经地义,被告借原告款不归还违背了诚信原则,被告辛时红系赵玉龙妻子,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故辛时红也承担还款责任。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自2013年元月18日起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四项要件。原告李慧不能提供被告赵玉龙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玉龙的送达地址,本案系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慧的起诉。诉讼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李慧。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 宏审 判 员  吴志勇人民陪审员  陈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