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振全、烟台维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振全,烟台维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42号申请人付振全。担保人李君荣,.被申请人烟台维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锦绣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宋灵言,经理。申请人付振全与被申请人烟台维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即墨市人民法院案款款250万元,担保人以其位于青岛市四方区清江路1号11号楼101户房屋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申请人的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维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即墨市人民法院案款25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李君荣位于青岛市四方区清江路1号11号楼101户房屋一处(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