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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朱巨标与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开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巨标,孙开钧,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郑明芳,孙为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中段阳光海岸小区6号楼西侧商业用房。法定代表人张志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巨标。原审被告孙开钧。原审被告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郑明芳。原审被告孙为富。上诉人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巨标,原审被告孙开钧、郑明芳、孙为富、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向上诉人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限其在收到催交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如逾期不缴纳,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催缴通知后至今仍未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缴后,仍未交纳,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