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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马士林、张艳平与莫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林,张艳平,莫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41号申请执行人马士林,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张艳平,女,195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莫凯,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士林、张艳平与被执行人莫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