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辛涛与淮滨县金诺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涛,淮滨县金诺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7民初1045号原告辛涛,男,汉族。1987年2月6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淮滨县金诺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诺服饰)。地址:淮滨县产业集聚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孙耀群,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辛涛诉被告金诺服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辛涛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诺服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涛诉称,2015年4、5月份,原告辛涛为被告拉货提供运输服务。被告拖欠原告运输费1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要运输款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原告辛涛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2015年6月,被告淮滨县金诺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辛涛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结算运输费10000元的欠条一份;2、原告辛涛的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4、5月份,原告辛涛驾驶皖K×××××货车为淮滨县金诺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拉货,路线从温州到淮滨再到温州单个三趟,经结算合计运费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辛涛为被告金诺服饰运货,双方形成委托运输合同关系。原告辛涛按照约定履行运输完毕,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辛涛运输费10000元。原告辛涛主张权利,有结算后所打欠条为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滨县金诺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原告辛涛运输款10000元人民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淮滨县金诺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