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26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6民初1118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叶城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新疆叶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孙志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