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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与彭松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彭松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4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营业场所伊宁市斯大林东路12号。负责人:谢国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远成。委托代理人:易浩新。被告:彭松林,住新疆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诉被告彭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玉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