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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孙俊华与张如魁、张吉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华,张如魁,张吉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202号申请人:孙俊华,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张如魁,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张吉果,男,汉族,住济南市。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孙俊华与被执行人张如魁、张吉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国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华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