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惠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郭海平买卖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海平,安徽省惠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董豪,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惠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蔡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郭海平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惠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二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海平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海平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海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海平负担。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赵昱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