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8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冯超与吴永平,吴素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超,吴永平,吴素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488号原告冯超,户籍地址湖南省湘阴县。被告吴永平,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吴素芬,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未于指定的开庭时间到庭。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经传票传唤,原告未于指定的开庭时间到庭,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 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