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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阿拉达日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阿拉达日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个体,住所地敖镇和效家园。被执行人阿拉达日图,地址敖镇农牧局家属区。李小平与阿拉达日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3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阿拉达日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小平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阿拉达日图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已经冻结了阿拉达日图的工资。本院认为,本案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阿拉达日图的工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阿拉达日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小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执3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懌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