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传云与代元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云,代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王传云,农民。被执行人代元龙,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传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元龙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王传云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代元龙举家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本案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恢复执行后,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申请人在支取案款后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惠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陈绍刚审判员 彭泽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