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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锡勤诉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青山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锡勤,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青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锡勤,住白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青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夏春福,系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赵锡勤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5民初61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锡勤上诉称,赵锡勤是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青山村村民,其父亲赵维祥生前有一亩口粮田,赵维祥于2000年去逝后该土地应当由赵锡勤耕种,但江源区松树镇青山村村委会在赵维祥生前就无故将该土地调给其他村民,侵害了赵锡勤的合法权益。赵锡勤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该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维护赵锡勤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一亩耕地,在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青山村台帐中登记在孙明的名下,并未登记在赵锡勤之父赵维祥名下,即赵维祥并不是争议土地的实际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赵锡勤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其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审法院对赵锡勤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赵锡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得天审判员  王淑艳审判员  迟吉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