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3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某,赵某某,董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916号申请人方某。申请人赵某某。申请人董某某。本院于2016年4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方某、赵某某、董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柳正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3月24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方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某现金60000元,赵某某所有的鄂f×××××轿车归方某所有;方某赔偿董某某物质损失1500元;三、方某车、施救费自负。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正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付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