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2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松涛与东莞市广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松涛,东莞市广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2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涛,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区,公民身份号码:×××4793。委托代理人:韩琪,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广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炳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勇文,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旺清。上诉人陈松涛因与上诉人东莞市广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限广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支付陈松涛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22日工资6392元;二、限广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支付陈松涛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216元;三、限广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支付陈松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5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493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384元;四、限广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支付陈松涛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差额277.7元;五、限广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支付陈松涛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及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22日期间的高温津贴共1156元;六、驳回陈松涛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广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泓公司负担。陈松涛和广泓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松涛上诉请求:一、广泓公司向陈松涛支付拖欠的2015年8月工资8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91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5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用22970.9元、年休假工资1839元、高温津贴1200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7600元、2014年1月21日至保密协议终止之日保密津贴24000元。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陈松涛发生工伤后,广泓公司违法解除陈松涛的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8月份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根据陈松涛提供的并经广泓公司确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显示,2014年10月、2015年2月为未满勤,在计算陈松涛月平均工资的时候应剔除这两个月份,得出陈松涛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7617元/月、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计算陈松涛的工伤待遇应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8000元/月为标准。社保局明确告知陈松涛医疗费由广泓公司承担。广泓公司每月20号左右发放上月20号到本月20号之间的工资。广泓公司尚未向陈松涛发放7月20日至8月22日的工资。广泓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广泓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第三、第五项,发回重申或改判广泓公司无需承担上述判决的义务;二、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陈松涛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陈松涛工作涣散,经常迟到早退,不按时打卡上下班,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陈松涛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将广泓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东莞市福耀电子有限公司。广泓公司后要求陈松涛签订保密协议,但陈松涛拒绝签订。广泓公司为了避免陈松涛继续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才将陈松涛辞退。广泓公司提交的《关于陈松涛经常迟到早退并泄露商业技术而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打卡记录、考勤管理规定等可以证明,陈松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二、广泓公司已经为陈松涛购买社保,无需向陈松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陈松涛的工作环境并非露天,室内有风扇和其他通风设备。广泓公司已有效将温度控制在33度以下,广泓公司无需向陈松涛支付高温津贴。陈松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陈松涛受伤前和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是多少;二、广泓公司解除与陈松涛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三、广泓公司应否向陈松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广泓公司应否向陈松涛支付高温津贴;五、陈松涛2015年8月的工资是多少;六、广泓公司应否向陈松涛支付医疗费22970.9元;七、陈松涛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多少;八、广泓公司应否向陈松涛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及保密津贴。对于焦点一,原审判决根据陈松涛受伤前和离职前的工资数额计算其受伤前和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焦点二,广泓公司提交的打卡记录、《关于陈松涛经常迟到早退并泄露商业技术而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是其单方制作,补打卡证明显示未打卡的原因是“未打上”,并非不按时打卡,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陈松涛存在经常迟到早退、不按时打卡上下班以及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行为,广泓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广泓公司解除与陈松涛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原审判决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焦点三,广泓公司未按陈松涛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广泓公司应当向陈松涛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广泓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支付上述工伤待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陈松涛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7346元,低于离职前月平均工资7554元,应当按照离职前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7554元/月×1个月-2408元=51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54元/月×4个月=30216元。原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审判决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焦点四,广泓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将陈松涛工作场所的温度降到33℃以下,应当向陈松涛支付2014年6月至10月、2015年6月至8月22日期间的高温津贴1156元。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焦点五,陈松涛主张每月20日左右发放上月20日到本月20日工资,其并未举证证明,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0日发放上月工资。对于陈松涛认为2015年8月工资应从7月20日计至8月22日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陈松涛于2015年8月22日离职,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8月的工资从8月1日计至8月22日为639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焦点六,陈松涛在东坑医院住院费用9165.3元、门诊费用2005.6元,已经由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支付,陈松涛再主张该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对于陈松涛在深圳市爱康健齿科集团有限公司恒洁口腔门诊部发生的费用11800元,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1日出具的《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显示,陈松涛于2014年12月31日发生工伤,广泓公司未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陈松涛未举证证明该11800元属于工伤之日起30日内所发生的费用,其请求广泓公司支付该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焦点七,陈松涛于2015年8月22日离职,该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经折算后为2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休年休假的计算基数应剔除加班工资。原审判决对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焦点八,双方并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陈松涛请求广泓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和保密津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有关诉讼费处理的决定;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第七项;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沥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限东莞市广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支付陈松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45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1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216元;四、驳回陈松涛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东莞市广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陈松涛、东莞市广泓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五宝审 判 员 朱海晖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嘉律谢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