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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美高集团有限公司与傅振瑞、青岛泰旭木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美高集团有限公司,傅振瑞,青岛泰旭木业有限公司,青岛福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泰旭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80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美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26479884-5。法定代表人李永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傅振瑞,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泰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1377359-9。法定代表人傅振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福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冷家沙沟村,组织机构代码:16390414-3。法定代表人冷冻世,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泰旭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沙路1034号F,组织机构代码:69715053-4。法定代表人傅文质,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美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振瑞、青岛泰旭木业有限公司、青岛福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泰旭木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