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行审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鹏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2行审266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谢明荣,局长。被执行人陈鹏飞。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卫医罚[2015]40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陈鹏飞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22日以证据材料不齐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对被执行人陈鹏飞加处罚款29700元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建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周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