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明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明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民初5755号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24楼2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845137-9法定代表人:邢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金明实,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明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宁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明实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负责物业服务的小区内居住,其欠2011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物业费3340元及滞纳金,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后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于2008年与辽宁世代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世代书香”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选聘原告对沈阳世代书香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服务费用多层住宅0.8元/月·平方米、对外商业物业0.4元/月·平方米、车库物业0.4元/月·平方米。合同期限自2008年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2009年10月5日,被告金明实在《世代书香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上签字,声明确认遵守《世代书香临时管理规约》。《世代书香临时管理规约》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元,商业网点、门市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4元,车库每月每平方米0.4元。被告金明实系居住在由原告负责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其建筑面积为89.96平方米。被告拖欠原告自2011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物业费333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及《“世代书香”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与辽宁世代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世代书香”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作为物业公司,原告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作为业主,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明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其拖欠的自2011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物业费333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