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与被告赵芳、王美飞、王云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赵X,王XX,王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118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主要负责人张XX,系该支行行长。被告赵X。被告王XX。被告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与被告赵X、王XX、王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以被告赵X、王XX、王X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