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6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正玉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6657号黄正玉,女,193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黄正玉之子,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正玉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正玉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黄正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正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沿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