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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国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655号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059061。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静,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樊国英,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