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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8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08刑初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4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0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美溪公安分局延长拘留期限30日,2015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省伊春市看守所。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伊美检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魏××与被害人宋×甲(女,40岁)结识,魏××提出能帮其办理知青退休,办理一个需要40000元。宋×甲说其二哥宋×乙也没有工作不过现在家里没有钱。魏××说我先给你垫付75000元,你先拿5000元就行。当晚宋×甲去其母亲曹××家中商量办理知青退休一事,其母亲同意后拿出5000元交于宋×甲。宋×甲回家后将5000元交给魏××。同年8月10日,宋×甲的母亲来到宋×甲家见到魏××,在聊天时魏××得知宋×甲的三哥宋×丙开低保工资,魏××说自己能帮助其办理高杠低保,需要10000元。宋×甲的母亲同意后于次日,在宋×甲家中交给魏××10000元。8月20日魏××用其朋友赵××的名字在美溪区工商银行开户,将办理的银行卡交给宋×甲,谎称其哥已办理好知青退休,并告知可以开支了。魏××分别于同年9月28日、10月29日分两次共往卡内存入2800元。数日后,魏××以手头紧自己的买卖着急用钱为由,向宋×甲提出将为宋家办事垫付的75000元要回来。宋分别于2015年8月11日、8月13日在美溪区农业银行取出12000元交给魏××。宋×甲的母亲曹××于8月26日在美溪区农业银行取出40000元,让宋×甲交给魏××。期间魏称租车库、去市里办事需要钱,先后向宋×甲索要1000元、1500元。魏××以办理知青退休、低保为由,先后诈骗宋×甲69500元。2、2015年9月26日魏××来到被害人王×甲家(男,47岁),魏××称自己能帮其办理知青退休,但需要40000元。王×甲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魏××说你先拿5000元给你办病例,剩余的钱我先给你垫上。王×甲同意后次日和其父王×乙同魏××一起到美溪区农村信用社取出5000元交给魏××。同年10月6日魏××再次到王×甲家,让王×甲拿20000元办理知青退休,并说将工作关系落在美溪区物业公司。随后,王×甲到美溪区农村信用社取出20000元交给魏××。2015年10月6日魏××在美溪区农业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1200元。2015年10月10日魏××将银行卡交给王×甲并谎称是工资卡,告知王×甲人事关系已落到美溪区物业公司。3、2015年10月中旬,魏××与乌马河区的被害人王×丙(女,24岁)相识并提出与王×丙处对象。魏××将王×丙领到美溪桑××家居住。10月25日魏××称哈尔滨酒厂做广告要用钱,从王×丙手中骗取人民币7000元。综上,被告人魏××诈骗王×甲25000元,王×甲领回“工资”1200元,实际诈骗金额为23800元;诈骗宋×甲69500元,曹××领回“低保工资”2800元,实际诈骗宋×甲66700元;诈骗王×丙7000元。案发后,被依法扣押魏××的赃款7000元,美溪公安分局按诈骗比例分别返还给三名被害人,其余赃款被其挥霍。魏××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7500元。被告人魏××于2015年11月3日被伊春市公安局美溪分局在美溪区三股流经营所王×甲家中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魏××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魏××在饭店吃饭时与被害人宋×甲(女,40岁)结识。第二天魏××来到宋×甲家聊天时得知宋×甲家庭困难,魏××提出能帮其办理知青退休,办理一个需要40000元。宋×甲说其二哥宋×乙也没有工作不过现在家里没有钱。魏××说我先给你垫付75000元,你先拿5000元就行。当晚宋×甲去其母亲曹××家中商量办理知青退休一事,其母亲同意后拿出5000元交于宋×甲。宋×甲回家后将5000元交给魏××。同年8月10日,宋×甲的母亲来到宋×甲家见到魏××,在聊天时魏××得知宋×甲的三哥宋×乙开低保工资,魏××说自己能帮助其办理高杠低保(高工资),需要10000元。宋×甲的母亲同意后于次日到银行取出10000元,在宋×甲家中交给魏××。8月20日魏××用其朋友赵××的名字在美溪区工商银行开户,将办理的银行卡交给宋×甲,谎称其哥已办理好知青退休,并告知可以开支了。魏××分别于同年9月28日、10月29日分两次共往卡内存入2800元。数日后,魏××以手头紧自己的买卖着急用钱为由,向宋×甲提出将为宋家办事垫付的75000元要回来。宋分别于2015年8月11日、8月13日在美溪区农业银行取出12000元交给魏××,宋×甲的母亲曹××于8月26日在美溪区农业银行取出40000元,让宋×甲交给魏××。期间魏以租车库、去市里办事需要钱为由,先后向宋×甲索要1000元、1500元。魏××以办理知青退休、低保为由,先后诈骗宋×甲69500元。2、2015年9月26日魏××来到被害人王×甲家(男,47岁)得知王×甲没有工作且家庭困难,便称自己能帮其办理知青退休,但需要40000元。王×甲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魏××说你先拿5000元给你办病例,剩余的钱我先给你垫上。王×甲同意后次日和其父王×乙同魏××一起到美溪区农村信用社取出5000元交给魏××。同年10月6日魏××再次到王×甲家,让王×甲拿20000元办理知青退休,并说将工作关系落在美溪区物业公司。随后,王×甲到美溪区农村信用社取出20000元交给魏××。2015年10月6日魏××在美溪区农业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1200元。2015年10月10日魏××将银行卡交给王×甲并谎称是工资卡,告知王×甲人事关系已落到美溪区物业公司。3、2015年10月中旬魏××与被害人王×丙(女,24岁)在乌马河区相识,魏××提出与王×丙处对象。魏××将王×丙领回美溪在桑××家居住。10月25日魏××称哈尔滨酒厂做广告要用钱,从王×丙手中骗取人民币7000元。综上,被告人魏××诈骗王×甲25000元,王×甲领回“工资”1200元,实际诈骗金额为23800元;诈骗宋×甲69500元,曹××领回“低保工资”2800元,实际诈骗宋×甲66700元。诈骗王×丙7000元。案发后,被依法扣押魏××的赃款7000元,美溪公安分局按诈骗比例分别返还给三名被害人,其余赃款被其挥霍。魏××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7500元。被告人魏××于2015年11月3日被伊春市公安局美溪分局在美溪区三股流经营所王×甲家中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交易明细账、银行卡复印件两张、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等;被告人魏××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以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皮振华审 判 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王立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