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谭菊仙与阳西县方正小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菊仙,阳西县方正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2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谭菊仙,女,汉族,住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022。被执行人:阳西县方正小学,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法定代表人:郑其富,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谭菊仙与被执行人阳西县方正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721民初字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阳西县方正小学没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阳西县方正小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各大银行,国土、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阳西县方正小学在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户及银行存款。因申请人谭菊仙与被执行人阳西县方正小学双方达成和解并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2016)粤1721执360号案的执行,并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人谭菊仙与被执行人阳西县方正小学双方达成和解并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2016)粤1721执360��案的执行,因此,本案可予终结,视后继实际情况,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21执3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需要恢复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湖审 判 员 洪文政代理审判员 谢镓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雄 关注公众号“”